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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2015年3月加考招生简章

 

劳动关系无疑是当前社会最重要和最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一,除了影响员工满意度、工作积极性外,还影响领导者与下属的关系以及领导能力的有效发挥。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陆续实施和80、90后成为新员工的主体人群, 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关系协调师列为第十批新职业之一。

【项目背景介绍】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 2007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关系协调师列为第十批新职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师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热捧。

劳动关系协调人员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将“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一项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劳动争议的事前调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恶化的劳动关系可以阻碍甚至毁灭企业的正常运行。无数案例强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是企业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企业的永恒主题,更应该是企业家持之以恒的追求。

毋庸置疑,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而是一项兼顾“科学性和艺术性”,并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所以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显然,我国企业目前普遍缺少这方面的正规化和职业化人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培训目标】

全面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员工关系方面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预防和减少企业劳动纠纷,帮助企业建设和谐企业。

【颁发证书】

培训及考试合格后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

【报考人群】

政府、企业管理人员、工会干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

【报考条件】

具备以下报考条件之一即可: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报考流程】

预报名提交个人信息资格审查正式报名缴纳学费建档生成考生信息领教材(预习)上课+辅导考试;

【报考所需资料】

1、 2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8张。(必需);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一份。(必需)

2、 学历扫描件一份;工作经验证明一份。

报名审核截至时间:2014年12月30日(第一批截止时间)

集中培训时间:2015年2月-3月   培训地点:北京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2015年3月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鉴定地点: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费用:8800元/人(含教材费、资格审查费、培训费、考试费、鉴定费、证书费等).

 

报名咨询电话:010-53502497  联系人: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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