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信用管理师”考前辅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对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规定,“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已于2005年3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年1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施行,标志着信用管理服务行业作为我国一个新兴行业被依法确立,标志着信用管理职业已成为我国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的一员,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事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及各省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专业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培养速度的要求,“首冠教育集团”于2007年至2015年度开启“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积极推进信用管理师业职业化培养进程,满足中国实现信用风险管理专业化人才建设的需求。
【政策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2011年10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职业资质规范》和《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资质认证项目管理办法》,为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服务,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1、《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3、我国首部国家级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将出台。
4、国务院授权央行监管国内评级机构 争战国际评级话语权。
5、“十一五”时期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国家级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出台
7、国家标准《企业质量诚信实施规范》
8、各省发改委:6月起各级发改部门使用企业信用记录
9、2015年税务总局扎实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性租赁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已有全面方案
1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
12、2014年中国将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国家发改委
1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国务院
【辅导地点】
(一)培训地点: 北京 -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能力建设中心职业资格培训处
(二)拟定培训考试:2016年4月12日-16日 培训 4月17号鉴定考试
【报名材料】
1、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审批表(加盖公章)纸版两份
2、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基本情况表;(本人签字)
3、相关工作证明(加盖公章);
4、本人身份证(彩色扫描,正反面复印于一张A4纸上)
5、最高学历、学位证;
6、小2寸蓝底照片(电子版一份,纸版 4张);
7、相关专业职称证;
注:以上资料提交一份电子版、一份纸版(电子版材料需分别注明:XXX身份证、XXX基本情况表等),一份纸版内容全部需手写。考试前,需提交学历证原件统一审核。
详情来电咨询:王老师 电话:010-5249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