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项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