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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9月5日从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印发,将于10月1日实施。这意味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将在河南省全面推行。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售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旨在以价格杠杆撬动环境保护。从2009年起,河南省分别在洛阳、焦作、三门峡和平顶山四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2012年10月,河南省正式被财政部、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纳入排污权交易试点省。

  此次印发的《办法》明确规定,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准确认、排污权回购和支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工作。排污权交易委托公共交易机构实施,并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向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排污权,也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权。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具有使用权和处置权,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结余的排污权指标以排污权交易的方式出让,或由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回购。

  《办法》就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分级管理和排污权交易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在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在全省范围内交易,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排污权在行业内交易,水污染物排污权在流域内交易。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之间买卖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排污单位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买卖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关于资金管理,《办法》指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当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级政府征收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10%上缴省财政。

  为加强监督,《办法》强调,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平台,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档案,并及时公开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郭海方、徐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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