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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召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回答记者提问。下为发言实录:

  新华社记者:

  我们看到这次《目录》里将火电项目的核准下放到了省级政府,现在地方对上马火电项目的热情还是比较高的,会不会出现一些盲目的火电投资热?

  罗国三:

  你谈到下放火电的核准权限,刚才秘书长已经向大家报告了,我们这次下放一共有23个方面。实际上,除了火电还有热电,再加上风电,大家就能注意到,这些都已经下放了,保留最大的就是核电和一些大型水电在中央层面。从电力建设来看的话是这样。刚才秘书长也向大家介绍了,这次修订的三个亮点,我想谈谈下放的特点,下放这么多是不是会出现乱局,这也是方方面面比较关心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事先也做了考虑。

  第一,下放是有条件的下放,这个条件就是一系列的政策条件。大家注意到53号文《通知》的正文里列举了一些条件。比如说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技术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等。核准权限下放的同时,地方和企业都要执行相关的法规政策。

  第二,这次目录的修订特别强调了规划的调控作用。这里面有很多的条款专门讲了,比如说火电,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依据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的发展规划进行核准,这是有控制的,也就是说国家管规划,地方来具体实施。

  第三,大家可能注意的下放也分层级,下放地方的有些项目只能放到省一级,这是考虑在现阶段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把握以及技术力量方面的优势,这是一个考虑。还有一些放到了地方政府,这个地方政府指的是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分解。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基本上各省都是放在基层的,只要没有明确放到省一级管理,基本上都放到基层政府。

  这里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城建项目,包括2013本已经改掉的社会事业项目有一个很重大的变化,在2004年本的核准目录里,城建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都是全口径需要核准,有一个兜底条款,除了明确规定谁核准以外,其余项目都由地方政府核准。在2013年本把社会事业这个条款做了修订,除了有明确规定以外,是核准或是备案,由地方政府,或者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自行决定核准还是备案。2014年本把城建项目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过去全口径的核准,这一次也是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城建项目是备案还是核准。还有很多政策的条件是有约束性的。我们非常强调规划的引导和管理作用,我们考虑了当前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的政策保障和承接能力的情况,做了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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