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人员有关津贴问题的通知
2013/10/23 15:15:1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新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人员有关津贴问题 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劳社办 [2004]73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2001 年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高级技术工人
关于新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人员有关津贴问题
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劳社办[2004]7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2001年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高级技术工人津贴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1]20号)规定,全省各类企业在岗技术工人中,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150元。参照此规定,新职业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在岗人员应享受同等津贴待遇。
新职业包括职业指导人员、营销师、秘书、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心理咨询师、物流师、电子商务师、企业培训师、物业管理员及国家和省新开发的其他职业。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业培训 职业资格 津贴 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4年7月14日印发